企业办事
您所在位置:主页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 设立变更
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须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内容包括拟设分支机构的名
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内容包括同意设立分公司及对分公司负责
人的任命);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6) 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及原件、租赁房产提交租房协议
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及原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8)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须经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提交的报;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经营范围
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1)开业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企业盖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2)负责人任职文件(由申请企业盖章)及负责人履历表(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及原件,租赁房产提交租房协议及和
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及原件);
(4)经营资金数额证明(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5)申请企业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核转通知函(外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提交);
(6)申请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须经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提交的报件: 报件名称: 审批机关:
(8) 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1、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1)企业集团名称;
(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3)企业集团的宗旨;
(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5)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8)企业集团的终止;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11)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单位签署认可。
3、企业集团设立须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设立申请书(由拟设集团母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组建集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母公司盖章);
(4)集团章程(集团的全体成员单位盖章并由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5)选举集团董事会成员的证明文件(集团全体成员单位盖章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6)选举集团董事长的证明文件(集团董事会成员签字);
(7)集团董事长履历表(附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8)集团成员单位向母公司提出加入集团的申请(每个成员单位单独提交);
(9)集团成员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该成员单位公章(如成员单
位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10)子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及验资报告复印件(证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关系);
(11)集团住所证明(应是母公司提供的无偿使用证明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产权单位
与母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2)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4、组建集团后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母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
(4)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原公司印鉴。
(母公司为国有企业):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原公司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