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程序 |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 |
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 |
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 |
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 |
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青海省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为15日。 |
2.收费情况 |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20元/户,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 元,营业执照 |
副本收费每个成本费三元。营业执照因遗失需换发补发的每次收费十元。ID卡10元/个。 |
3.主要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1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
86号修订) |
(3)《青海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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