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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