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准予受理,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三、对受理申请的,应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审查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交实地核查报告并签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实地核查结果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实地核查合格的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样品送达自主选择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完成检验工作;
五、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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