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年检 |
依 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列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审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办理条件 |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成立的条件。 |
申报材料 |
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基金会年检: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
办理程序 |
1、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检的公告或通知; 2、填写年检材料; 3、业务主管部门初审;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5、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承办处(科)室 |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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