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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路局抗震救灾捐赠机械设备使用管理监督办法

  为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厅关于加强对玉树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机械设备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省局成立由局领导、监察处、财务处、养护处、安设处、办公室等相关处室组成的抗震救灾捐赠机械设备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抗震救灾捐赠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接受抗震救灾捐赠机械设备工作在省局统一领导下,由局抗震救灾接受管理领导小组具体承办,并与捐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让捐赠单位放心满意。

第三条、捐赠的机械设备由局安全设备处负责点收,相关手续由安全设备处和财务处负责办理,实行统一接收、存放,调配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分配或调配使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捐赠的机械设备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台帐及卡片,使用单位不得出租和出让,更不得私人占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五条、捐赠的机械设备必须用于公路的抢通、保通及公路养护,确保抗震救灾捐赠机械设备调配使用安全、合理、有效。对抗震救灾捐赠的机械设备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出现丢失、人为损坏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建立抗震救灾捐赠机械设备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捐赠机械设备数量、品牌、型号和分配使用情况,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捐赠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局监察处负责对抗震救灾捐赠的机械设备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抗震救灾捐赠机械设备用于公路保通和灾后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