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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科发计[2005]71号

各有关单位: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资金是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2000]12号文)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资金,为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铁引导作用,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文)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2000]12号文)精神,为了用好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其宗旨是:通过注入适量的引导资金,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批准创新资金的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并根据创新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下达项目经费计划,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每年拨款 500万元。
  第六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㈠ 符合国家和青海省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以上。
  ㈡ 必须是以生产、销售和赢利为目的,产品有潜在的、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㈢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讯、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㈣ 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在青海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㈡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及服务业务。
  ㈢ 企业领导班子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注册不满一年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㈣ 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㈤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十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和青海省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
  ㈠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㈡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㈢ 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的贷款的实际利息的50%-100%计算;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无偿资助
  ㈠ 用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启动资金或技术创新产品在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㈡ 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
  ㈢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原则上目前尚未有销售,项目实施周期为一至两年,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当年实现销售(一、二类新药和中药项目完成时要获得新药证书,可以暂无销售)。
  ㈣ 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㈤ 单个项目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㈥ 企业独立拥有或主要拥有项目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对由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申报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进行必要的资金匹配。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五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科技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于每年年初发布青海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项目指南。
  第十六条 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在每年青海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项目指南发布后,由企业所在地州、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或省直各部门推荐,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报省财政厅。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今后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十七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支持方式。
  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㈠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资金项目申请书》。
  ㈡ 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补助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㈣ 企业上两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
  ㈤ 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㈥ 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㈦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开户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的承贷意见。
  ㈧ 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省科技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五章 项目的受理、立项与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的受理、立项与审批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受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㈠ 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创新资金本年度支持的范围,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㈡ 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㈢ 内容审查:申请企业、申请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在收到申请60天内,管理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申请文件及资料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将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咨询、评估等。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下达年度项目计划。省财政厅审查合格后,下达项目经费计划。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签订手续。
  第二十六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批准的项目,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文件及资料不予退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阶段完成的质量情况以及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对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重点跟踪了解贷款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度及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无偿资助的项目,重点跟踪项目开发进度和阶段成果情况,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应按照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管理中心对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理,并如实上报企业半年和年度创新资金项目的财务、经营、工作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将根据创新资金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做出对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按期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㈠ 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㈡ 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㈢ 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㈣ 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与省科技厅签订合同书后,应积极落实项目贷款。若在一年内未能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将取消对其贴息计划。
  第三十四条 承担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必须有足额的自有匹配资金,且申请资助额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总额。
  第三十五条 创新资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扩充资本金、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置仪器设备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符合拨款条件的项目,按期拨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中止,项目经费拨款部分按现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对承担企业创新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创新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创新资金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