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城镇管理工作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镇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的稳步推进,城镇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加强。但总体而言,城镇管理水平仍比较低,还存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法规制度体系不配套,执法和服务水平不高,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城市病”日益突出等问题,与广大群众的要求和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为有效提升我省城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综合竞争力,推进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现就加强城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城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履职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城镇管理效能和水平,推动城镇管理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城镇管理体制机制顺畅,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完备,城管执法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设市城市和县城(行委)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建成并运行,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基本原则
责权统一,分级管理。确立城镇人民政府对城镇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分级管理部门和单位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城镇功能发展定位,结合不同地域、不同发展特点,科学确定城镇管理职能,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市场机制,取得管理实效。
强化法治,规范管理。按照依法行政,提高履职能力要求,不断建立和完善城镇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城镇管理行为。
以人为本,全民参与。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城镇管理,积极营造多方合力,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建共享城镇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扎实推进城镇管理重点工作
(一)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监管。进一步明确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认真开展地下管线设施普查、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以地下管线为重点的市政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切实做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管线安全运营监管。重点加强城镇供水、燃气供热、桥梁涵洞、排水防涝、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管理。明确市政公用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生产、供应和服务工作的安全、可靠。
(二)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管理。制定和完善城镇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合理配置各种交通资源,优化城镇交通结构。加强城镇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公交场站停靠点和公交专用道、行人过街设施、无障碍设施和城镇专用停车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动低成本、高效率、低环境影响的交通系统建设。积极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加强城镇公交智能化平台建设,提升城镇交通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公交出行比例。在交通拥堵城镇实行交通需求管理和交通管制,在中心城区和交通流量集中区域探索实施差别停车收费措施,提高城镇专用停车设施使用效率,控制中心城区路内停车供给,减少交通拥堵压力。鼓励和支持绿色出行方式,逐步提高绿色交通出行分担比例,促进城市绿色交通发展。
(三)着力整治城镇容貌环境。按照城镇容貌标准和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要求,加大城镇容貌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努力创建国家(省级)卫生、环保模范城镇。以城镇主干路临街建筑、公共设施、广告标志、景观照明、公共场所、河道水域、居住区为整治重点,进一步提高容貌景观管理水平;加强城镇背街小巷、公厕、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城中村”、老旧社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环境卫生整治与管理;加大对城区违章建筑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好城镇棚户区改造,提升周边人居环境;落实临街单位和店铺清洁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妥善处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问题,严厉查处非法占道经营和乱设摊点,维护城镇容貌景观。
(四)强化城镇垃圾和扬尘管理。认真贯彻省政府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保障环卫资金投入,完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加大存量垃圾治理,加强对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按照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对高原美丽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考核评价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试点以及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和收运一体化试点;重点治理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建筑渣土车造成的扬尘污染;加快构建与城镇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环卫基础设施体系,优先安排环卫设施建设改造资金,配足环卫作业车辆等专用设备,切实改善环卫工人作业条件,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五)提升生态园林绿化水平。全面推进节约型、生态型和功能完善型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加强城镇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完善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提升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水平。强化公园、游园、街头绿地管理和公共属性,严禁违规设置高档餐馆、会所等。加强公共建筑、居住区绿地管养,严禁侵占挤占绿地设置停车位等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扎实开展园林城市(镇)等创建活动,积极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改善城镇人居生态环境。
三、提高城镇管理履职能力
(一)科学合理设置城镇管理机构。各地政府要适应城镇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城镇规模和管理重点,因地制宜设立城镇管理机构,理顺现有城镇管理体制,科学合理确定工作职能。积极推动城镇管理范围拓展,将管理职能延伸至所辖县城和建制镇,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消除管理真空。承接好上级部门下放的城镇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管理缺位和越位,建立起机构运行高效到位、工作职责分工明晰的城镇管理队伍。
(二)完善城镇管理法规制度体系。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快以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为重点的城镇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及时修订或废止与城镇管理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规范管理程序,依法开展城镇管理活动。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城镇管理法规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涉及整体性、方向性以及跨地域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州(市)要对城镇管理中出现的一些共性复杂问题及时研究,加快制度建设,指导城镇管理依法行政。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城镇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证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城镇管理需要,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城市建设维护税统筹用于城镇维护建设管理,土地出让净收益应优先用于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城镇管理。完善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机制,落实供水、燃气、供热、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收费制度,提高收费效率和收缴水平。制定完善城镇管理相关标准定额,逐步将市政设施维护、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养护等由按人员拨付经费转为按工作定额标准、工作质量划拨工作经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城镇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创新城镇管理手段,加快开展城镇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依法赋予城管执法机构行政职能,按照城镇管理工作需求配备城管执法人员,明确城管执法机构的主体地位和职能。规范城镇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城管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城管文明执法教育培训,改进完善执法方式,运用行政提醒、劝告、引导、建议、协调等执法方式,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健全城镇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错案和失职追究制度,加快推进城镇管理执法标准化、执法手段信息化建设,确保城管执法行为合法、公正。
(五)提升城镇综合管理水平。加快数字化城镇管理平台建设步伐,开展智慧城市试点,大力推进城镇综合管理。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工作任务以及即将开展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要求,整合资源建立完整有效的数字化城镇管理系统,实现城镇管理的信息化、精细化。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玉树市要积极主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信息统一采集处理、统一监督核查反馈、统一绩效量化考核的城镇管理新模式、新机制,逐步实现对城镇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实时在线监管。
(六)推行市场运作机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养分离、以费养事、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城镇管理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探索城镇管理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作业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工作机制,实行建管分离、管养分开。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排水、供热、道路养护、污水垃圾处理、环境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作业服务。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公司或社会组织承担管养维护工作,形成统一管理、市场服务、有序竞争的运行机制。
四、落实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镇人民政府作为城镇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城镇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园林、交通、商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城镇综合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城镇管理的决策、协调、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城镇综合管理改革,以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为载体,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形成责任明确、反应快速、处置高效、监督有力的城镇综合管理模式。定期对城镇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城镇管理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城镇的能力和水平。
(二)落实考评奖惩责任。各地政府要制定城镇管理(执法)工作考评标准和奖惩办法,建立城镇管理工作目标,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实行城镇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年度重大城镇管理任务、重要项目目标考核和现场随机考核体系,层层签订城镇管理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以奖代补,奖优罚劣。通过经常性的暗访和数字化平台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对所属部门进行考核、排名,兑现奖惩。省政府将对全省城镇管理开展定期评比表彰。
(三)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城镇管理严格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和责权统一、重心下移的要求,形成以州(市)为核心、县(区)为重点、镇(街道)为基础、社区配合的管理模式。州(市)级政府负责研究制定城镇管理制度、行业政策和专项规划,确定城镇管理目标任务、工作计划、考核办法、作业标准,组织考核、评比和奖惩;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州(市)政府制定的管理制度、政策,管理本级职能规定的事项,包括组织养护作业、城管执法等;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县(区)政府分解的各项城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积极参与各项城镇管理活动。形成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城镇管理新体制。
(四)提高公众参与度。深入开展城镇管理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市民管理城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设立市民市容环境监督员,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扬正面典型,曝光“脏乱差”,公布举报电话,设立重大违法事件举报奖励基金。对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城镇建设、管理方面的决策,建立公众听证制度。建立行风监督评议制度,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镇管理决策到实施的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