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您所在位置:主页 > 企业办事 > 安全防护 > 安全防护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和生产特别许可审批

一、项目名称: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和生产特别许可审批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国家禁化武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化武办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

  (3)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

  (4)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
  
  五、许可条件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和生产特别许可审批 :建设受理范围为新(改、扩)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或氟的监控化学品的设施的单位;生产许可受理范围为第一、二、三类监 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或氟的监控化学品的设施的单位。            
         
  基本条件:(1)经国家有关部门(如规划、环保、国土、安监等)批准建设,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地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4)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5)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6)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7)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8)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9)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10)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11)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一)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

  (1)1.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2)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3)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和关键设备一览表

  (4)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7)新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注册通知单》;扩建或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安监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二)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批                               

      (1)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2)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3)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4)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5)企业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预案
      (6)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
      (7)企业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8)产品质量标准
       (9)产品说明书
       (10)生产记录样张
       (11)产品销售记录样张(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复印件
        (14)换证企业需要提交原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正本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

   1、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 门(省级禁化武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内容填写无误的《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简称《申请书》,附件1)一式三份。

  2、地、市、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省级禁化武办)。

  3、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省级禁化武办)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对文件资料手续齐全者组织现场考核。

  (二)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省级禁化武办)成立考核专家组,负责对各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申请企业的现场考 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化工工艺和设备、化工生产和管理、化学分析、环境保护及监控化学品数据宣布和核查方面的5-7名专家组成。

  2、考核组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考核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3、现场考核结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省级禁化武办)对符合条件(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其中“监控化学品生 产保证体系”得分不低于35分、“核查资料准备情况”得分不低于40分。)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将《申请书》、 考核表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禁化武办)。

  4、国家禁化武办经审查,颁发签“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章”的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

  5、经考核、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改,可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资格。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禁化武办应当受理

  2、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禁化武办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禁化武办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禁化武办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时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工 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补办程序

  需办理延续、变更、补办申请的,应遵守《行政许可法》和监控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告知方式

  审批通过的,将获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010-6820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