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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批

   
 
项目名称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批
项目类别
代为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参考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 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 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 第五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生产定点特别许可办法,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未经生产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监控化学品。  第六条 属于生产特别许可管理范围的监控化学品,且同时又是国家有关部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品种,企业应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依据本细则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七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 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得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 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本细则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申报条件
1、依法立项建设并具备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2、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3、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4、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5、生产、储存、销售台账标准、完整;
6、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7、具备国家禁化武办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8、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述证书及材料,并提供原件备查:
1、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2、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3、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4、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5、企业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预案
6、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
7、企业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8、产品质量标准
9、产品说明书
10、生产记录样张
11、产品销售记录样张(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复印件
14、换证企业需要提交原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正本
办理流程
1、当事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对已受理事项组织成立考核专家组,并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考核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3、现场考核结束后,当事人申报材料上报国家禁化武办;
4、国家禁化武办经审查,颁发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考核、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改,可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资格。
告知方式
送达相关文书
承办处室
原材料工业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
牟卫强
联系电话
029-87297031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除外)
办理地址
省政府前大楼8楼11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