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投资中,投资者要提高警惕, 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注意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规避法律风险,避免掉入证券诈骗陷阱。
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投资者注意:
入市开户时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首先,投资者一定要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办理开户、资金划转 和证券交易。投资者切勿听信谎言,购买非法发行的“原始股”或到证券黑市开户,否则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行承担。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向证券监管、公 安、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减少和挽回损失。
其次,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实名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不要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或非法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证券法》第80条明文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出借人因个人债务涉及诉讼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冻结、拍卖或者变卖登 记在出借人证券账户下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二是出借人可能会将登记在证券账户下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出质给银行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是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一是个人非法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证券,此类账户为个人非实名账户,属于清理规范之列;二是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或者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供他人使用。这些都是《证券法》所禁止的行为。
第三,借钱炒股要掂量。一些投资者通过借高利贷、抵押或者典当贷款等方式融资炒股,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是借高利贷炒股行为可能突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界限,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一方违约,就容易引发诉讼;二是将自己房产抵押贷款入市,这种做法违反银监会发 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中“禁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入市”的规定,如果无法还款,投资者可能面对抵押房产被拍 卖而流离失所的窘境;三是通过还本付息承诺,向亲朋好友集资进入股市。一旦集资炒股亏损,无法兑现当初的承诺,使亲戚好友反目成仇,甚至可能引发法律诉 讼。倘若涉及面广、金额大,则有可能演变成非法集资受到法律制裁。
增强风险意识,谨防机构诈骗
首先,谨防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诈骗活动。这些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颁发的相关资格,通过电话、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大肆向全国各地做广告, 声称会员无须缴纳会员费,只要将自己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交易密码告知公司业务员,公司就可代会员进行股票买卖、联合坐庄,保证每年100%或者更高的 收益,盈利后按约定的比例收取咨询费用。这些公司取得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密码后,会以对坐庄个股保密为由,立即修改密码,然后将账户中的股票全 部卖出,或将资金转走。
其次,不要轻信“荐股软件”。这些以销售“荐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咨询活动机构的基本做法:一是以开发专业证券资讯产品为名,通过报纸、电台、 网站、现场营销等方式销售“荐股软件”;二是夸大软件功能,宣传其软件超越一般的股票软件功能,股民只要按照操盘线指示,每天按荐股软件给出的买入、卖出 等信号,就能轻松炒股,包赚不赔;三是将软件分为各种等级,声称购买高级版、至尊版软件后,有专门的老师指导实盘操作,实际上这些软件使用有一定的期限, 投资者购买软件后,只能用一段时间,如三个月、半年,费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超期使用需要另外付费,并且投资者购买软件前不能查验软件功能;四是定期在 各大城市免费召开软件介绍会、咨询会,吸引广大投资者参加。一有风吹草动,这类公司则消失得无影无踪。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购买和使用这类承诺包赚 不赔的“荐股软件”,防止上当受骗。
第三,切勿轻信网络传言和“炒股博客”。在互联网上诸如“十大牛股推荐”、“炒股博客”、“炒股论坛”等栏目往往夸大宣传自己,或者宣扬“某某 股票有什么内幕消息”等等,投资者如果盲目跟随网络传言炒股,会存在法律风险:一是这类人员大都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者虽然取得证券投资 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其通过“炒股博客”荐股的行为属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二是可能是 “庄家”操纵市场的工具,如果股民盲目把从网络传言上获取的所谓“专家意见”当成投资依据,只会增加投资风险,并有可能血本无归,最后往往成为那些别有用 心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祭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提醒投资者千万不要轻信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美丽谎言,谨防上当受骗。
委托炒股要谨慎
不少股民对证券交易不熟悉,股票操作收益不理想,就有了委托别人炒股的想法。受委托人一般有二类,一种是入市早或自称操作的好的朋友熟人或所谓经纪人;一种是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理财工作室甚至个人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投资者委托他人炒股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一是受托人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者是未经批准可以从事受托理财的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二是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三是一些私 募基金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老鼠仓等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四是如果委托给所谓经纪人,还可能存在经纪人为博取佣金收入提成而频繁操作造成 损失的风险。
不要私自直接买卖港股
不少内地居民通过多种渠道私自买卖港股,“民间QDII”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内地居民私自直接买卖港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内地居民利用“自由行”等机会到香港开立港股证券交易账户,投资港股。二是由证券公司协助开立港股证券交易账户进行投资。这些证券公司一般都是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香港券商,或者在香港拥有机构的内地证券公司。
然而,投资者在看到投资港股巨大的收益面前,往往忽视了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除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和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无论是个人投资 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不允许私自直接买卖港股。内地居民通过境内券商、其他非法经营机构或境外证券机构的境内代表处开立境外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都属于非法行 为,不受国内法律保护。
2.中国证监会曾在2002年发出通知叫停非法炒卖港股的行为。证监会强调,禁止各证券公司、咨询机构以介绍、引导、组织等各种形式进行港股的代理和咨询 业务,隐瞒不报或不立即纠正的,一经查实,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严厉处罚。此外,根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证券机构在国 内设立的代表处不能在境内从事开立境外证券账户、代理境外证券交易等经营性业务。
3.鉴于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结汇方面的严格管制,内地居民想将手中的外汇资金直接投资于港股并适时“回归”,就不得不多番借用“地下通道”,人为增加资 金周转环节,而这些中间环节的任一个出了问题,无疑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还可能会因为违反外汇管理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4.香港券商大小不等,难免“鱼龙混杂”,有些小券商甚至随时可能破产,或将内地投资者资金挪用、卷走。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投资者只能到香港去起诉香港券商。而内地投资者到香港去打官司,难度和成本都非常大。
切勿购买非法发行的“原始股”
目前,非法兜售“原始股”非常猖獗,不少挑战者中招受损。非法兜售“原始股”的主要形式为: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 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 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投资者从个人和非法机构手里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均属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在合法的证券经营场所和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切勿购买非法发行的“原始股”。同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向证券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及时减少和挽回损失。
证券产品创新中的法律风险
每当证券创新产品,特别是权证之类的衍生品种推出之时,市场交易就会异常活跃,然而,由于参与交易的大量个人投资者往往并不熟悉该类产品的属 性、功能、运行机制和风险因素,自身权益极易受损。据初步统计,在已摘牌的10多只权证中,权证持有人错过价内权证行权遭受的损失超过1100万元,而错 误地对价外权证行权的损失也超过70万元。
总的来说,中小投资者在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前,除了要了解市场的资金获利机会,还要了解市场的法律制度,在对投资品种作出决策前,应当首先对该品 种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听取其对本次投资的法律意见,这样就会减少相当一些投资风险。当然,一旦投资的风险已经显 现,投资者更应当利用法律手段,寻求自己在法律上的有利地位,进一步防范风险的扩大和减少风险对投资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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