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内容解读
一、国务院2013年10月25日常务会议部署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异常经营的“黑名录”,向社会发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什么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做出了具体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促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不是简单的放权,而是把那些应由市场、企业、行业自身进行调节和解决的事项逐步归位,让政府集中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管好该管的事,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什么?
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其他条件。
四:改革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有哪些具体内容?
一是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二是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三是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四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五是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除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外,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五、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公司和股东注册资本管理方面的哪些权利?
答: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六、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是否改变了股东(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新《公司法》依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资金(出资总额)方面应该怎么登记?
已经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在进行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九、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应当如何让解决?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十、暂不执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有哪些?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以上27个行业企业的实收资本由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审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无需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登记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资本。
十一、企业新版营业执照从何时启用?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但原版营业执照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