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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财政厅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解读


   一、关于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的解读

   按照《青海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青财企字【20101402号)和《青海省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青财企字【20101829号)要求,对地方特色产业和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项目安排资金给予扶持,促进各地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关于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政策的解读

  (一)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促进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中小企业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满足社会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扶持中小企业对于我省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营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确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事业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

  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应当预留本部门(韩所属单位,下同)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卫星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预算不满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工程和服务。

  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体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将中小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作为评分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金、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单位、采购道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 %-5%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尽可能减免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和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鼓励采购单位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引导。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对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应当公布的信息应当及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公布,方便中小企业适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应当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力度,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熟悉参与政府采购流程,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采购结果统计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标准统计包括采购合同内容、供应商规模等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息。对未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代理国内外大型企业产品的,均不得统计为中小企业,也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诚信体系。要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对参与政府采购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减免活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政策优惠;对违反诚信原则非法谋去取中标或者中标后不按照合同履约、损害采购单位利益和政府采购形象的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采购活动监管,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对采购单位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要责令改正;要加强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认真处理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塞责;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和调查中小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