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一、制定我省《政策措施》的背景情况
2012年2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小型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但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国务院常务会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2011年10月12日常务会议确定的各项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确定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省政府在2012年2月6日第96次常务会议上确定,省经委牵头成立由省财政、税务等26个部门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我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作小组依据2011年10月12日、2012年2月1日国务院2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和国发[2009]36号文件、国办发[2009]55号、青政[2005]47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财税政策座谈会纪要》(省政府2011年10月21日第127号专题会议纪要)以及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系统查阅资料、多方学习借鉴的基础上,起草了《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期间多次征求省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对《政策措施》进行不断修改完善。
省政府于2012年2月23日第97次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了该《政策措施》,按照第97次常务会议要求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工作小组对《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后报送省政府审批,省政府于3月2日以青政[2012]16号文正式批准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十六)通过举办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参与的供需对接会、项目洽谈会、产品推介会和政策培训会等,增强小微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和认知,提高银企对接成功率。
【解读】省经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强化项目对接,促进银企合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融资困难问题。各级金融、经贸、商务部门以及社会组织要积极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服务和融资支持。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要进一步加强小微型征信系统建设,为各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提供信息参考。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银企签约项目督办落实工作,力促银企签约项目落地,切实提高银企对接成效,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推动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二十七)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参展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每次可补贴两个展位。
【解读】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商品和技术展览展销活动。对小微企业组织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组织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展位给予2000元专项资金补贴,每个企业每次展柜可补贴两个展位。
(三十五)推动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十二五”期间推行中小企业平台网络建设的有利契机,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地方投入,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建设省级服务平台与主要地区服务平台,尽快形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平台网络。在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和重点行业建设20个省、州(地、市)级服务平台。对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服务平台给予奖励。
【解读】加快制定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在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的的扶持力度,有效整合和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机构的服务资源,统筹建设省级服务平台与主要地区服务平台,尽快形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平台网络。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各类专业化平台网络服务。鼓励引导和积极培育各州、地、市县和工业园区、中小企业集中区建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对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服务平台给予奖励。争取用两到三年时间,在西宁市、海西州、海东地区和海北州等重点地区以及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和重点行业建设20个左右的省、州(地、市)级服务平台,努力构建服务功能完善,体系健全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三十六)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和创业基地,努力为小微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快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专业服务平台为种子期、创业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对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机构和省级科技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100万元。每年安排500万元,通过科技项目的形式扶持科技型小微科技企业,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初创期项目。
【解读】引导和支持各类创业中心、创业基地增加服务内容,拓展服务空间,完善服务功能,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创业辅导、投资咨询、管理诊断、信息服务等中介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创业孵化园和创业基地,为小微企业搭建聚集化发展平台。支持各地加快各类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全面的技术和智力支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和服务平台,将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使其进一步发展、完善和壮大。
(三十七)以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和项目建设为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服务活动,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解读】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开拓市场和产业配套等,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式,打造优良发展环境。全面组织实施好“中小企业服务年”各项服务活动,以确保全省中小微企业平稳较快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对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服务为重点,突出政策引导、资金扶持、企业减负、管理提升、人才培养、企业融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服务,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增强服务意识,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共同推动“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顺利开展。
(三十九)鼓励和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信息、投融资、创业、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和财务会计等服务。鼓励和引导各州(地、市)建立小微企业服务机构。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在政策咨询、信息沟通、引资引智、行业整合、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解读】一是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支持各州(地、市)加快建立健全各类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支持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综合服务,带动企业加快发展,增强发展后劲。二是支持省内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政策咨询、信息沟通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各异地商会与其原籍省(市、区)的商会、企业之间建立合作联谊机制,促进区域间非公有制企业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异地商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合作机制,发挥异地商会在园区引资、引智方面桥梁作用;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青海承接产业转移方面的桥梁作用,通过他们牵线搭桥,与需要产业转移的企业进行对接,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适合在青发展的企业,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的步伐;鼓励支持异地商会积极组建信用担保机构等组织,搭建为会员企业服务平台;鼓励支持异地商会整合资源,通过强强联合、行业整合、抱团发展,以实现优势资源共享、生产要素整合,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优势互补;要推进异地商会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诚信建设,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进一步发挥异地商会在引导产业升级、促进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行业商会建设,不断规范各类商会协会的运行机制。
(四十八)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规范管理,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实现管理规范达标,全面提升管理层次和水平。
【解读】引导小微企业树立现代管理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树立科学发展和创新发展观念,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明确企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建立健全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经营者和员工素质,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同时,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分类指导,大力推进小微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小微企业管理升级评价体系,通过评价体系的标杆作用,引导小微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并在政策资金支持上向管理优秀的小微企业倾斜,促进它们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向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教育培训等外部支持,同时大力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真正做到为企业排忧解难,促进企业管理升级,全面提升管理层次和水平。
【备注】《政策措施》所指小微企业的认定,除企业所得税的认定外,其他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