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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技援青相关配套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1、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个体私营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2、拓宽市场主体出资方式。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积极引导企业以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新兴产业。允许农牧民以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3、放宽企业冠名条件限制。凡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均予核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名 称。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与同一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的企业,许可企业以“实 业”、“产业”、“发展”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0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企业,名称中可使用“集团”字样。

  二、财政政策

  4、进一步加大省对下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积极争取中 央对我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加大补助力度,继续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逐步缩小省内 地区问的人均财力水平差异,有效推进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5、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统筹资金安排,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推进工业“双百”工程,打造优势产业,做大经 济规模,提高质量效益,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农牧区和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城镇居民生活服务体系、肉品安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及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促进服务业发展;支持航空公司增加航班、开辟航线,对经营亏损航线给予适当补贴,加快形成以西宁为中心,连接省内支线机场,辐射全国各主要省会城市和旅游 城市的空中网络格局;支持金融机构业绩考核、新设机构奖励、企业上市融资激励、保费补贴以及金融人才引进培训等工作,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支持完善重点景 区(点)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打造青海湖景区品牌,加大海内外宣传促销,加快建设高原旅游名省,提升青海旅游形象和知名度。
  6、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积极探索有效的财政保障方式,建立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努力提高农林 水、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大支农投入,支持农牧业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快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加大教育投 入,努力提高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稳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继 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
  7、完善支持体系,加快推进“四区两带一线”区域发展格局的形成。根据主体功能定位、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综合运用预算安排、财政贴息、注入资本金、 税收优惠等方式,确定财政支出方向及重点,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推进东部城市群、海北现代生态畜牧业示范区、海西统筹城乡 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海南生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黄南热贡国家级生态文化产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西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等建设,促 进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
   8、稳步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生态补偿资金,加大投入,支持中国三江源生态保护发展基金发展壮大。在稳步推进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草原生态保 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基础上,并根据财力可能,再适时扩大补偿范围,将覆盖面延伸到环青海湖流域、祁连山地区等其他藏区。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及广大农牧民积极 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和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实现区域内生态安全。

  三、税收政策

  9、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从事科技服务为主的科技服务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由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办的不 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但投资、生产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 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目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继续执行青政[2001]34号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经济、 规划、工程、管理、勘探、设计、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环保、证券、担保等咨询服务)、信息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办的老年养老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农村、牧区举办老年养老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的,免征企业所 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投资新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办的商贸和服务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 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比例达到职工总人数50%(含5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由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安置比例达到 30%(含30%)以上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原有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安置上述人员达到原有企业职工总人数50%(含50%)以上 的,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安置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 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经批准投资举办的文化体育产业项目,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企业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其所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开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资源节约与综合利 用、装备制造、科技型和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内结转抵扣。
  10、营业税
  (1)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4000元提高到5000元。
  (2)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入孵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公租房、廉租房、基层周转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规定对象,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新办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6)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7)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
  (8)对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
  1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契税
  (1)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2)新建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单独核算),自投产(使用)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3)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入孵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公租房、廉租房、基层周转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规定对象,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对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7)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12、关税
  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13、对单纯从事矿产品开发销售、没有后续产业链的资源型企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自2011年起,取消其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投资政策

  14、对符合《国家产业振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企业发展项目,加大贷款贴息和补助力度。项目贷款原则上给予两年贴息。补助资金按照现行国家规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企业扩大外贸出口,对于提升产业水平的项目给予支持。
  15、围绕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中央投资重点领域,加强中央财政性投资争取力度,争取国家更多更大的支持。充分发挥省级政府资金的引导扶持 作用,加大省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能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改善民生、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以及加快重点城镇建设和循环经 济发展等方面的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加大对国有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教育、卫生等民生工程及农牧业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扶持力度,积极带动和引导 银行贷款及社会资金投入。
  16、运用财政、投资优惠政策,提高对产业园区,包括县域工业园区(集中区)供电、供排水、供气、道路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资金投入比重。将资源综合开发矿区、企业自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纳入支持范围,采用回购、给予补助等方式鼓励企业自建基础设施。

五、金融政策

  17、积极引进有实力、业绩好、合规经营、重视创新的银行、保险、证券、期 货、信托公司等来青设立机构。凡在青海境内新设总部、地区总部性质以及一级分支机构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给予一次性补贴,10亿元以上的,补 贴1000万元;10亿元以下、l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l%补贴。对在引进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个人,由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银行等金 融机构信贷支持科技项目、中小企业、“三农”事业等领域的,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基层建立金融机构的,可适当降低准入条件。支持业绩优良、实力雄厚、 管理先进的企业集团入股金融机构。

  18、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凡在我省境内首发上市 的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按其融资额给予50~20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扣除发行费用后按再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 100万元。对上市(借壳)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和对集合发债业经国家相关方面通过的企业,所发生的上市、发债工作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企 业改制上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9、完善企业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对开展支农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按当年股东新增资本金数额的5-10%给予财政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当年股东新增资本金数额的5%给予财政补贴。
  20、支持省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加快村镇银行、专业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为微型企业和农 牧户提供里多金融服务。加快产权市场的发展,扩大交易品种。加快信托机构的跨区域发展,开发适合我省实际、针对不同需求领域的信托产品。分阶段聚合银行、 信托、担保、财务公司的国有资本,实现金融资源实体化整合。
  21、推动证券、保险、期货和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基金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发晨。充分利用现有金融资源,盘活存量,做大总量。加快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 贷款公司、典当、拍卖、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机构的发展。支持“青海金融超市”发展壮大,积极促进省内证券、期货机构改革发展。
  22、支持保险机构拓宽业务领域,扩大保险覆盖面。逐年增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额度。积极发展“三农”保险、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及健康保险等险 种,重点关注弱势群体的保险保障需求,积极探索保险业参与和服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新途径和有效模式。推进保险机构在我省农牧区设立分支机构,全力消除保 险盲区。鼓励中小保险公司和新进主体拓展业务。加大保险资金在我省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投资。围绕当前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型材料、太阳能发电、凤能利 用等新兴产业,积极提供配套保险服务。把青稞、马铃薯、牦牛、藏系羊等优良农畜品种纳入重点保险范围。
  23、鼓励民间资本在我省兴办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 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资本出资比例限制。认真落实国家 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 担保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信托、期货、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24、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

  六、产业政策

  25、对投资改造提升我省钢铁、有色、建材等特色优势产业的,列入我省产业指导目录,予以支持和扶持。
  26、对事关我省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延伸的重要资源,引导、鼓励在省内就地就近加工转化。鼓励省内企业到境外、省外开发各类矿产资源,转入我省进行加 工,区别不同矿产资源种类,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支持通过设立能源、碳汇交易所等方式,鼓励发展节能减排和推进低碳经济。
  27、依托特色农牧业资源,积极创建无公害、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生产和深加工产业基地,培育高原绿色农畜产品品牌。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培育壮大龙头企 业,重点支持藏毯、民间手工艺术品、民族特需用品等特色产业发晨。支持乳制品加工,天然食品加工,牛羊育肥、屠宰、冷藏及深加工,以及其他特色农畜产品加 工项目建设。
  28、加速发展新能源产业、新型材料产业,大力提升盐化工产业、有色金属产业,积极发展油气化工产业、煤化工产业,培育壮大特色轻纺业、生物产业,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做精做专钢铁产业,全面提高我省工业整体水平。
  29、加快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及粮油副食等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建设。加快现有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改造,发展城市便利店、综合超市等新型零售网点和配送中心,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
  30、加快发展文化体育及会展产业。大力发展影视制作、文化创意、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等各类文化产业。鼓励举办大型旅游文化演出和节庆活动,丰 富演艺文化市场,支持举办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世界杯攀岩赛、抢渡黄河极限挑战赛等国际赛事,积极发展竞赛观赏、高原训练、运动体验、体育竞技、健 身休闭等产业。实施建设全国高原旅游名省战略,建设黄南热贡国家级生态文化产业园区等文化产业基地,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试行旅游项目与矿产、水利等资 源捆绑开发模式。试办国内领先、国际通行的旅游体育娱乐项目,探索发展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
  3l、落实好招商引资落户的奖励制度。凡属跨行业跨地区非职务性个人介绍、引资落地我省的优良项目,或落实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按照省政府有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引资人一次性给予3~50万元政府奖励资金。

  七、土地政策

  32、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园区,支持青海和外省市 共建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中布局、土地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开发园 (区)、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80%执行。
  33、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增加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民生、基础设施、 特色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倾斜。利用沙地、裸土地、石砾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发展盐田及矿山等不改变基本土地类型项目的,在做好对农牧民补偿的前提下,可以租赁 方式供地。对在3~5年内完成露天采矿并复垦的,可采取租赁等方式供地。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受工期和季节限制急需开工的工程项 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先行用地支持。对突发重大灾害的抢险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土地,使用结束后不能恢复原状的补办用地手续。
  34、统筹安排产业发展用地。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在省内跨区域使用,建立周转指标收益分配办法。对利用荒漠化土地建设的太阳能、风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35、对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区内的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先行用地支持。对列入区内的各类产业发展项目,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优先考虑并给予保障。支持现有开发园区打破行政区划扩区调位。重点保障 我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用地。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36、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 可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可申请续期;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37、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参与项目开发。

  八、矿产资源政策

  38、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行风险勘查。在整装勘查区和重点勘查区,优先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选择未设矿业权区域进行风险勘查,或与已有的探矿权人采用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风险勘查。空白区高风险勘查矿种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探矿权。
  39、为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或循环经济项目提供配套资源勘查的项目及省政府与大型企业集团签订勘查协议的项目,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40、投资勘查富铁矿Tfe>50%、铜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钾盐、铂族矿产资源,可申请探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第1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2至第3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4l、矿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采用先进技术,综合开发利用低品位矿产及尾矿的,5年内免缴采矿权价款。
 42、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减缴采矿权使用费:
  (1)运用新技术、新办法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及老矿区尾矿,且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采矿权使用费在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1年至第3年可减缴50%,第4年至第7年可减缴25%;\
  (2)矿区范围大于100平方公里的盐湖矿山企业,基建期和矿山投产7年内可减缴采矿权使用费的70%。
  4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开采回收主矿种之外的伴生、难选低品位矿产的,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投产后5年内可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20~50%;
  (2)采用国内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投产后5年内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0~20%。
  44、调整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向资源产地和当地群众倾斜,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超过矿业权价款分成比例范围内参股资源开发项目,探索和支持当地群众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现金入股等方式合理参与资源开发,共享资源开发收益。

  九、价格政策

  45、实行鼓励地方交通事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对新建支线铁路和高等级公路, 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核定特殊运价或收费标准。内外资企业、组织或个人独资投资建设的收费公路,在政府审批收费年限内未收回投资或 未达到预期收益的,经批准后允许适当延长收费年限。
  46、加快建立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科学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 价。落实国家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投资支持政策,实行中水利用优惠价格。采取补贴、奖励等综合措施,保障垃圾、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行。落实服务业与一般工业企 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47、按照保持相对低电价的原则,合理确定输配电价格和上网电价水平。推进电能交易市场化,推行发电企业竞价上网、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定价 机制。依据有关电价鼓励政策,核定利用余热、余压以及煤矸石、媒泥、沼气、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并网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上网电价。落实太阳能、风能等清 洁能源上网电价补贴政策。
  48、鼓励扩大省内淡季旅游消费市场,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旅游景区浮动票价,适时推行景区门票全省“一票通”。

  十、生态补偿政策

  49、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在森林、草原、湿地、流 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试验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生态补偿资金渠道。设立生态管护公益岗 位,建立健全农牧民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完善移民社区基础设施,支持生态移民发展后续产业。
  50、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和水权交易制度,积极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资源型企业按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 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对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按50%的比例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环境综合治理和解决因资源开发带来的社会问题。提 高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资源浪费企业的生态补偿费征收标准。

  十一、人才政策

  51、完善有利于激励人才脱颖而出的引才、选才和薪酬制度,科学合理地使用 好现有人才,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对引进的经认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青工作满3年后,每年给 予2万元的专家补贴或享受政府津贴;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接70%予以补贴。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青工作3年以上的,给予 20万元的安家补助。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要为其提供不小于90平方米的住房,或根据市场行情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对引进的高层次人 才,在安家费补助、配偶工作推荐、子女入学、升学、就业、户籍、税收等方面提供有效帮助。
  52、实施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政策。拓展党政人才来源渠道,加大党政机关公开选拔人才力度,提供一定比例岗位面向企事 业单位选拔人才,打破身份限制,扩大交流任职范围,鼓励党政机关人员向企事业单位双向流动。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和青海重大科技攻关课题等项目平台,吸引国内 外科研院所在青设立研发机构,支持我省研发机构和人员广泛参与国内外科技联合攻关,制定并实施好对口支援人才规划,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53、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奖励机制。凡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对我省发展产生显著效益的,由企业给予2~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按税前利润的1~3%提成,或作价入股。

  十二、帮扶政策

  54、受援地区对支援方落地企业在土地出让、用电、用水、厂房建设、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必要是可动用对口支援资金给预补助。
  55、支援方将整装企业转移至各受援地区的,从企业运营之日起,企业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与企业所在地按50%分成。支援方将企业转移至本省市非对 口援助县市的,仍作为该省市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除享受我省其他优惠政策外,企业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交支援方作为其对援助县市的实物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