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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 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西藏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区中小企业(以下简称藏区企业),是指在本省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及西宁市大通、湟中、湟源县,海东地区平安、乐都、民和、化隆、循化、互助县等藏族聚居区注册设立并围绕优势资源发展创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地方中小企业。 
第三条  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以下简称藏区企业创业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藏区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开发新型能源产业、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等,促进藏区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发展和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藏区企业的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藏区属地申报、依靠科技、择优立项、区域开发的原则。
藏区企业创业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藏区企业创业资金的使用必须立足藏区实际情况和优势条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增加就业岗位,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藏区企业创业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藏区企业生产、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开展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清洁生产;
(二)鼓励发展特色产业。支持藏区民族手工业、民族特需用品加工业、旅游业、林产品加工、特色农林牧业、农畜产品和饲料加工业、医药产业、商贸流通业、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生活服务业等中小企业发展创业;
(三)鼓励发展资源优势产业。支持藏区企业科学、合理、有序开发矿产、水能、风能、光伏等优势资源,生产清洁能源、新型节能环保材料等,推进资源综合开发、节约利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四)鼓励藏区企业技术创新。支持藏区企业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
(五)鼓励改善藏区企业服务环境。支持注册设立在我省藏区聚居区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藏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咨询、财务、法律、管理、IT等项服务,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共性技术开发、产品及形象设计、商务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藏区的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 藏区企业创业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藏区企业创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藏区企业创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得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资助或贴息一种方式申请支持。
第八条  藏区企业项目,己获得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的,藏区企业创业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省级驻藏区企业(以下简称省级企业),各州、地、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企业)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藏区企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每年度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藏区创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省级企业、各地区上报的下年度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审核汇总后,连同本年度藏区创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户数和上报的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需求等情况,按照因素法给省级有关企业、各州、地、市财政部门预告藏区企业创业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  省级企业、各州、地、市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预告的藏区企业创业资金指标,提出本地区(企业)藏区企业创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将省级企业、各地区上报的藏区企业创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评审、论证、公示等规范性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藏区企业创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核准后,组织实施本地区藏区企业创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申请藏区企业创业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设立在我省藏族聚居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运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企业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
(三)申报的藏区企业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五条  藏区企业创业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注册会计师执业机构审计的项目所在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六)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
(七)环保部门对申报项目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八)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本省藏区企业创业资金比照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方式,采取“切块下达”与“专项审核下达”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并实施管理。对各地规模较小的一般性藏区企业项目,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切块下达”资金方式;对省级企业和藏区企业特征突出、规模较大以及更有利于组织实施的藏区企业项目,省级财政部门采取“专项审核下达”资金方式。
(一)“切块下达”每年由各州、地、市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预告的资金指标,自主提出本地区该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并经项目评审、公示等工作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再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藏区企业创业资金下达给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对该部分资金的安排使用,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实施全过程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择时对项目进行抽查。
(二)“专项审核下达”每年由省级企业、各州、地、市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预告的藏区企业创业资金指标和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本地区(企业)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项目,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省级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对各地区(企业)上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公示。公示结束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报经同意后,将藏区企业项目资金逐级下达到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藏区企业获得的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本级各藏区企业管理部门做好申报藏区企业项目的前期准备。藏区企业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或委托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书、建立本行业项目库等。
第十九条  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应依据藏区企业创业资金的支持范围,制定本地区各年度的藏区企业支持计划,并建立本地区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项目库。
第二十条  入选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其内容应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其构成、企业财务状况、环境评价、市场分析及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藏区企业创业资金的企业提交的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并做到编制科学、合规、实事求是。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申报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项目的主办部门。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项目按企业级次逐级申报,各级财政部门在上报时,应重点审核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项目评估组采取科学方法,对省级企业、各州、地、市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在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企业后续资金跟进能力的可靠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项目评估采取现场答辩、实际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状况不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项目评估实行专家负责制。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而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藏区企业创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联席会议决策制。对经专家评估组通过的拟扶持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整理后,邀请省直相关部门组成议事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广泛征求列入当次(批)扶持项目的意见。对拟定的扶持项目在公共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项目,予以立项扶持。
第二十五条  每次(批)确定的扶持项目在实施中若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原确定立项的财政部门批准;
(二)因原定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而实施的新项目,由安排该项目资金的财政部门纳入项目评估的工作程序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上一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事项,下一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调整、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资金,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1个月内逐级上缴至原安排资金的财政部门(省级企业的项目终止其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追缴);
(五)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前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按照“谁审定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验收。“切块下达”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各州、地、市财政部门负责验收;省级财政部门“专项审核下达”资金扶持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验收。
(一)验收内容:项目实施内容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投向与可研报告相符情况、预期效益发挥情况、资金使用及管理等情况;
(二)验收程序:制定验收标准、下发验收通知、组织专家开展验收、交换意见、形成验收结论、起草并上报验收报告;
(三)验收方法:听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与效益发挥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项目完成情况、调阅资料、查看项目预决算、设备购置、企业后续资金跟进等财务相关凭证。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行业管理部门在做好促进本地区藏区企业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对全省实施的藏区企业创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就其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要进行审查,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并适时对项目建设开展绩效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地区财政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藏区企业创业资金的管理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按项目级次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到位、使用、效益发挥等方面的情况报告,并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省级企业、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区(企业)藏区企业创业资金安排使用、项目实施及对管理藏区企业创业资金的政策建议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将项目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藏区企业创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采取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级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藏区企业创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项目公平竞争、择优扶持和藏区企业创业资金公开透明、安全有效,省级财政部门就该项资金的非行政性工作委托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办。其主要任务是:
(一)搭建我省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项目和专家人才库。
(二)开展全省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估。
(三)完成交办的藏区企业创业资金项目的其他非行政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