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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二00三年四月)
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
(一)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除需按要求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由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除需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外,由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其它建设项目
1、放射性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2、化学制浆及化学制浆造纸、酿造、电镀、印染、漂染、染料、农药(含复配)、制革生产,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理加工,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3、列入国家化学危险品管理名录的化学品生产、加工、制造的建设项目。
4、涉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
5、跨州、地、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各州、地、市及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管理。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规定的越级审批结果或审批不当的,有权令其撤销或更正,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规定,对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七、本规定所指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项目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八、省人民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和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项目。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