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中央财政安排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优化外贸结构,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166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海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在我省各地注册设立,为外贸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检测、技术研发、环境保护、资格认证等项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青海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青海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商务厅负责提出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我省使用该项资金的机构(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和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省财政厅负责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提出资金管理要求,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支持我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七条 符合国家产业引导政策和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要求,促进劳动密集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支持外贸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第八条 符合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综合性基地。在我省各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上年度产值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一般贸易出口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且在多个领域具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设立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十条 专业性基地。我省各产业聚集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设立的,且50%以上的能力服务于农业、轻工、纺织、机电、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专业服务平台。其中:
1、农业、轻工、纺织领域:上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一般贸易出口规模2500万美元以上。
2、生物制药领域:上年度产值10 亿元以上,一般贸易出口规模5000万美元以上。
3、机电、高新技术领域:上年度产值20 亿元以上,一般贸易出口规模1亿美元以上。
4、其他产业领域:上年度该产业聚集区产值占本行政区域产值的30%以上,一般贸易出口占本区域贸易出口额的70%以上。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对设立在全省各地为外贸或各产业集聚区企业(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下同)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就其建设中的设备(含租赁费)、技术(含咨询费)、信息资料和软件的购置、基础设施改造、人员培训、科技研发等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包括:
(一)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是指为产业集聚区提供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服务的机构。
(二)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是指为产业集聚区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提供检验检测需求咨询等服务的分析测试中心。
(三)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是指为产业集聚区开展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的平台。
(四)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产业集聚区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五)公共环保平台。是指为产业集聚区提供统一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建设服务的平台。
(六)公共展示平台。公是指为产业集聚区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展览、展示平台。
(七)公共物流平台。是指为产业集聚区提供仓储、运输、配送、保税物流等服务的平台。
(八)公共信息平台。是指为产业集聚区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市场信息、法律法规、产销对接、网上交易等各项服务的平台。
(九)公共认证服务平台。是指为产业集聚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咨询的平台。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条件。申报产业集聚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人员等相应的条件,并与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的协议。签署的协议应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年度的项目申报,由产业集聚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本《办法》和省商务厅、财政厅申报项目的要求,分类征集、遴选项目后,逐级分别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评审和公示制度。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初审后,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组织召开项目评审论证会议。对评审会通过的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项目,予以立项扶持。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实行省级“逐项审核下达”的方式安排使用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每年对予以扶持的项目视中央安排的资金额度审定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后,将该项资金按国库管理规定逐级下达到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采取项目管理,专项补助。补助的部分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70%。
第十七条 我省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可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通过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在支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要配合省财政厅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商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到位、使用、效益发挥等方面的情况报告,并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州、地、市财政、商务部门应予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项目实施及对该项资金的政策性建议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将项目总结报告报省财政厅、商务厅。
第二十二条 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或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将通过预算渠道予以收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