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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服务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建字[2011]1143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服务业发展,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青海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发展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全省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管理;

  (二)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集中使用、保证使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省级统一管理,省财政和省商务厅为发展资金及项目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发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指那些为进一步生产或者最终消费而提供服务的中间投入,一般包括再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为最终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现代物流、中介会展、信息服务、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

  (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指直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服务行业,主要包括农牧区和农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城镇居民生活服务体系、市场监测和应急调控体系、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人才和职业培训等生活性服务业;

  (三)对已有省财政资金扶持的文化、旅游业、金融业、交通运输等服务业,按原资金渠道支持,不属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发展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获取银行贷款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当年国家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凭证计算,不高于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贴息年限原则上按项目新建、改造期限贴息,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且不适于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

第四章   申报

第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印发年度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发展资金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及申报工作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受理、逐级审核、申报原则。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并经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申报发展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项目申报和实施者应为同一企业和单位;

(三)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资信优良,并具备相应的实施条件;

(四)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在同行业中综合实力较强,发展前景广阔;

(五)项目必须是未得到国家或省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

(六)项目原则上是在甲报当年能够竣工本验收的项目,确需跨年度建设的,应明确当年建设计划和规模。

第十条  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本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统计财政部门出具的初审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和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评述和风险分析,项目管理办法,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上年度财务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单位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自有资金投资配套承诺书,其中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和贷款承诺书等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立项批复及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的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等相关前期手续;

  (六)项目申报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招标资料、合同等文件复印件;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根据全省服务业发展重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则有原则进行审定,并在全省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将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确有违规行为的,终止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在安排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的、发展资金由商务厅提出使用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按财政隶属关系下达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实际工作需要,从发展资金中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项目征集、评审、公示、核实、检查、验收等有关支出。

第六章   发展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项目立项批复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地区商务专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反馈。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对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在安排项目计划,对所属地区暂停下一年发展资金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州(地、市)商务专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每年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资料、检查资料、验收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8年。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青海省促进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2010]218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