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已建成运营的养老 服务机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达标,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须由专业机构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养护服务、无障碍设施、安全管理等专项技术规范;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护理人员数量与生活能自理老人比例不低于1:10、失能(半失能)为1:3;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20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25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租用设施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七)养老机构应当内设医疗机构,并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
(一)县(县级市、行委)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二)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州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州市级人民政府投资兴 办养老机构的;民政厅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三)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 设立养老机构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养老机构的;民政部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许可程序
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填写《青海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并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新建的养老机构应出具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利用已有房屋改扩建的要出示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
(五)符合《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规定。
(六)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