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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治理文件近日发布,规范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前沿领域

守好伦理底线  科技向善而行(科技自立自强)

本报记者  吴月辉
2022年03月28日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核心阅读

人工智能、基因编辑……近年来,中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也日益增多。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这是我国国家层面科技伦理治理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从伦理原则、构建体制、制度顶层设计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系统部署,填补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制度空白。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填补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制度空白,是我国国家层面科技伦理治理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记者采访了科技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等相关负责人。

回应现实需求

更好地引导科技向善,规范科技创新行为

“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科技发展自身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是推动科技伦理治理、出台《意见》的最主要动力。”科技部副部长相里斌说。

由于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起步较晚,体制机制还不健全,制度体系尚不完善,领域发展仍不均衡,无法适应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目前,中国一些领域的科技发展已经走在了国际前沿,部分科技工作已经到了“无人区”探索发展的阶段,存在很多未知领域。怎样能够更好地引导科技向善,规范科技创新行为成为现实需求。《意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作为我国首个科技伦理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相里斌说:“主要体现在伦理原则、构建体制、制度顶层设计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

他介绍,一是明确了科技活动应该遵循的科技伦理原则,规定科技伦理治理要求,彰显了中国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立场和态度;二是构建了国家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体制,对政府、各类创新主体、科技社团以及科技人员在科技伦理治理当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提出具体要求;三是从规范标准、监管制度、法律法规等不同层面对科技伦理治理的制度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四是系统提出了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的措施,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和防控,对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明确伦理先行

将科技伦理的要求贯穿科技活动的全过程

人工智能、基因编辑、辅助生殖技术……近年来,中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前沿领域闯入“无人区”,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也日益增多。《意见》提出,开展科技活动应当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5项科技伦理原则。

“这5项科技伦理原则,不仅是我国科技活动中应遵循的价值理念和恪守的行为规范,也是我们和国际社会科学共同体能有共同对话语境的基础。”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翟晓梅说,《意见》将“增进人类福祉”作为科技伦理的首要原则,是因为增进人类福祉是科技发展的原动力,是科技向善的核心要求。

谈到“尊重生命权利”原则,翟晓梅认为,在涉及以人作为受试者的研究时,首先须基于这样的伦理承诺,以确保开展的研究符合伦理,并尊重受试者的隐私权、保障受试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研究人员要承担善待实验动物的责任,科研活动应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

关于“合理控制风险”原则,翟晓梅表示:“新兴前沿技术发展迅速,不仅要关注技术安全性方面存在的风险,也要关注到人们基于道德理念分歧带来的问题。必须要全面、审慎地来思考新兴前沿技术的功能,尤其是那些对人类自身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且极具争议的技术,更应如此。”

“科学技术具有渗透性,与整个社会和公众息息相关,建立合理的参与机制、信息披露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翟晓梅说,公开透明的方式可将研究工作置于全社会的视野和监督中。

此外,《意见》还突出问题导向,首次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确立了“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自足国情、开放合作”5个科技伦理治理要求。

“坚持伦理先行,要侧重伦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将科技伦理的要求贯穿科技活动的全过程,覆盖到科技创新的各个领域。”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认为,对于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来说,既不可以“干了再说”,也不能把科技伦理泛化。要在开展科技活动前,主动进行科技伦理的风险评估,对于涉及科技伦理风险的、达到科技伦理审查规范要求的,必须要及时开展审查。

“也就是说,要坚持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相统一,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主动开展前瞻研究,对风险及时从规制上予以应对,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冯楚建说。

强化审查监管

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

强化审查和监管是确保科技活动规范开展的关键。《意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是审查的主体,要求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对其开展的科技活动进行伦理审查。

在科技伦理审查方面,《意见》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的科技活动增加了复核机制,加强监管;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审查,要建立应急审查机制。此外,对于国际科技合作的伦理审查也有专门的规定,对于合作中涉及的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要按照复核机制开展复核。

据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介绍,下一步将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伦理审查中心,还将探索建立我国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机制,提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能力和水平。

在加强科技伦理监管方面,《意见》对监管体系作出整体设计,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职责分工和主要任务。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支撑监管,《意见》还提出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结果要进行复核。戴国庆介绍,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正在研究起草相关领域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医学、生命科学和人工智能方面是清单的重点领域,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今年内将发布。
 

如何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听听专家怎么说

朱江
2022年03月26日 |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国加快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全面推动科技向善制定了周密翔实的路线图。这一重要文件的发布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承前启后的里程碑。

科技伦理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具有哪些作用?《意见》的印发又将会为科技伦理治理带来哪些契机?带着这些疑问,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了业内权威专家。

科技伦理对科技事业的作用巨大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欧阳康认为,科技伦理对科技事业的作用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是导向作用。设置价值目标,激励科技进步,将科技进步引导到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正确方向和道路上;其次是规约作用。设置行为规范,规范科研行为,将科技活动规范在科学合理规范健康的善治轨道上和区间里;再有就是惩戒作用。设置道德底线,对于利用科技活动及其成果谋求私利危害人类的行为加以预警、批判和惩戒,防范和化解可能风险。

欧阳康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要高度重视本《意见》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要组织各相关方系统学习;二是要尽快将指导性的《意见》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规则》,《条例》和《细则》,及时制定与之相应的法律规章,将其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和规范体系;三是各行业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将其落在实处;四是要遵循《意见》,搜集和清理正面先进案例和反面案例,建立负面清单,制定奖惩条例,并及时付诸实施。

北京大学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洁表示,科技伦理可以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提供必要的伦理原则、价值底线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立足国情等科技伦理治理要求明确了开展科技活动必须遵循国际公认的伦理原则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这是不容突破的底线。

科技伦理治理尚需补齐一些短板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科技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正风直言,“目前审查监管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监管惩处乏力且缺乏法律保障,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惩处力度轻微,难以起到威慑作用,甚至个别机构伦理委员会非但没有起到审查作用,反而成为庇护部分科研人员违背伦理规范的保护伞,使得一些有重大伦理风险的科研活动无法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遏制,例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因而,如何在全社会塑造科技伦理治理共同责任的意识是科技伦理教育和科技向善文化建设问题。”

欧阳康则认为当前科技伦理治理中尚存在一些不好的现象。首先,对科技活动需要遵循伦理规范在思想上重视不够,一些人把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混同起来,强调科学研究无禁区,却忽略了技术开发和使用是有指向有价值有国界的,尤其是涉及到人的问题更是非常复杂和敏感;其次,科技伦理规范不清晰,在科技活动中善与恶的界定,合理还是不合理,是否适度,这些问题很多行业和领域都不甚明了,新兴领域尤甚;最后,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机构有待建立,有利于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需完善。

《意见》为科技伦理治理带来新契机

李正风认为,《意见》的印发表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社会共识基本形成,一体化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顶层设计初步建立,这非常有利于多措并举、协同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李洁指出,在治理体制建设方面,《意见》明确了政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科技类社团和科技人员等责任主体。同时,《意见》对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强调通过完善科技伦理规范标准制定,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推动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发展,结合科技伦理理论研究,推进科技伦理治理专业化、国际化。

李洁指出,当前科学研究项目多,利益各方交集多,伦理问题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意见》中多次提到做好“伦理风险预警”,推行“敏捷治理”,在一线工作的各机构伦理委员会委员,要不断接受培训,有能力发现的相关伦理问题,预判并积极处置;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收集特殊“伦理案例”进行剖析、整理,交流、学习,切实提高伦理审查能力和效率,真正满足科技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