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兴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 资方式和高新技术公司的融资手段,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桥梁,成为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催化剂,成为一个民族创新的重要因素。中国现阶段社会诚 信的普遍缺失、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以及风险投资实践的匮乏,导致风险投资领域公共救济严重不足,使风险投资业在中国的法律风险更为突出。本文拟对当 前我国风险投资领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从实务上探讨律师对于防范法律风险的针对性措施。
我国风险投资业面临的十大法律风险
风险之一:风险投资主体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一是风险资本募集过程中风险投资家与风险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包括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即投资者无法在事前准确地知道风险投资家的真实能力)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即风险投资家是否善尽职责投资人难以各悉)。此类风险又称为隐藏的行为,将导致道德风险。
二是项目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家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法律风险,既包括客观方面存在的外生性非对称信息(即因所投资领域高度专业性而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也包括主观方面双方都可能有意隐瞒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相关投融资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防范风险。在风险投资过程中有两类合同,即风险投资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融资合同和风险投资家与企业企业家 之间的投融资合同,它们是风险投资各方主体用以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难题的重要工具。如投资者为避免风险投资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在 合同中合理安排薪酬激励条款和约束条款;在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的约定,等等。
其二,完善立法,确立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国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出资仅占百分之一的风险投资家可以享受百分之 二十左右的项目收益,但同时要对风险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尚无有限合伙这一法定形式,这就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 展,需要在未来的合伙法中予以明确。
风险之二:技术开发不能与缺乏市场前景的法律风险
在种子资金投入阶段,实际上是风险投资机构与技术开发方共同开发技术,技术开发不能是这一阶段的主要风险;而在导入资金投入阶段,技术缺乏市场前景则成为主要的法律风险。
基本防范策略:其一,加强前期科学的可行性调查论证,加强投资的审慎性,降低投资风险;其二,加强合同的技术性,以合同的明确性、周密性防范法律风险;其三,加强资金的监管。
风险之三:风险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法律风险:
风险企业在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有瑕疵(如该技术系创业人员原所在单位的职务发明)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因为在很大程度上,风险资本看 重的可能就是该项技术。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纠纷,不 利于风险资本的引进。
基本防范策略:其一,审查创业人员或主要技术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其二,审查核心技术权利的法律归属,确认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其三,妥善解决创业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纠纷与同业竞争禁止的矛盾。
风险之四:风险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
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风险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风险投资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 三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如以简单的未来股权转让协议替 代风险投资协议,以致未能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基本防范策略:其一,对于缔约不能的,双方可事先约定缔约成本的承担;如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有关规 定处理;其二,对于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法》第43条有原则性的规定,双方可于谈判前具体约定相关的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其 三,对于缔约不当的,可由双方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