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各级旅游质监机构投诉:
1、 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 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 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 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 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 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 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1、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 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 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4、 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理旅游投诉案件所适用的旅游法规、规章有:
《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和《黑龙江省旅游业管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