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一、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二、 实施机关
水利厅,承办机构为建设管理与科技处。
三、 审批权限
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书。
四、 审批条件
(一)申请范围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为企业法人,与行政机关无直接隶属关系。
2、 拥有固定的注册资金。
3、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业绩。
5、 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质量检测任务。
6、 通过审批机关组织的专家审查和综合评定。
五、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申请表中所列检测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检测单位同意注册证明文件、总检测工程师的岗位证书,以及聘用合同。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表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1、 申报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2、水利厅组织专家评审。
3、水利厅作出审查决定。
4、水利厅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5、水利厅审批同意的,向申请单位颁发资格认定书,
审批不同意的,应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