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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申办


责任人:商标广告监管科负责人,电话:0977-8223026

电子邮箱: gsk.hx@qh.gov.cn
 


办理机构

州局商标广告监管科及各市、县、行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


申办条件及办理手续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可通过下列4条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步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不予核准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2、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将自己的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地方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作出认定;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9号主席令、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发布、2003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