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号,1987年4月1日)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1991年3月11日)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1、“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2、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3、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4、 “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5、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6、“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7、“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8、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9、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公共场所经营申请单位服务经营的全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或州卫生监督所办证窗口领取)
2、场地产权证或租用合同书;
3、公共场所布置平面简图;
4、公共场所内的换气设施、消毒设施等其它卫生设施;
5、州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空气、卧具等相关物品的卫生监测报告;
6、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者;
7、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德令哈市消防部门提供的容许开业消防验收意见书。
以上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项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在付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州卫生监督所办证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州卫生监督所受理申请后进行资料论证和现场初审。(资料不全或工作场所不合格者不予受理)初审合格者报州卫生局业务科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副本)。
(三)州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4]255号)。
(二)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
七、联系方式
州卫生监督所(德令哈市柴达木东路31号)电话:0977-8223973
州卫生局(德令哈市柴达木东路31号) 电话:0977-8223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