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废除水利工程批准
一、事项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废除水利工程
二、事项类型:许可事项
三、法律依据: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四、办理条件: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废除水利工程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所需材料:
1. 新建、改建、扩建、废除水利工程的书面申请;
2. 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3. 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报告;
4. 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或水土保持的项目,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专家组审查同意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5.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6. 确认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本市或区县水务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落实文件;
7. 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