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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元) 补偿范围 补偿依据(批准机关文号) 备注
征地补偿费   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时补偿费用的计算。征用国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时,参照本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计算补偿费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 1.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以及土地所在区位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不仅包括农用地农作物的收益,还考虑被征收农用地区位等带来的其它相关收益。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永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农用地价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3.征地补偿标准:在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其对应地类的补偿倍数计算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区片价即为对应片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赛和安置补助费。
4.补偿倍数:即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
(一)征地补偿标准 1. 耕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征地后以行政村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按30倍计算。2.牧草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1倍。3.菜地、园地视同同等条件的耕地。4.林地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5.未利用地按邻近地类统一年产值l倍计算。 6.建设用地按邻近地类标准补偿。7.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详见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为附着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已批准的该地区最新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标准执行。3.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告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详见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
补偿标准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