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项目内容:
1、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新建、更名、增项、注销;
(二)核准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申请核准程序
1、申报材料:
(1)申请经营普通货船运输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开业申请书;
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船舶检验证书;
④所有权证书;
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⑥船员适任证书;
⑦安全责任制度。
(2)经营液货危险品、渡船、客船运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开业申请书;
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船舶检验证书;
④所有权证书;
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⑥船员适任证书;
⑦安全责任制度。
⑧第三人责任保险。
2、办理程序
(1)申请从事市(县)内水路运输的,其申报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人向所在地航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材料;
第二步:市县级航务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步:颁发许可证(报省航务管理机构);
第四步:持《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步:凭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2)申请从事跨市水路运输的,其申报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人向所在地航务管理机构(航务管理处)提出申请材料;
第二步:市级(航务管理处)航务管理机构(航务管理处)审查材料后报省航务管理局;
第三步:省航务管理机构审查材料后核准;
第四步: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并通知市级航务管理机构;
第五步:申请人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步:凭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对营运船舶运输航线的核准
(一)核准项目内容:
营运船舶的经营航线及航线变更。
(二)核准项目依据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省运输管理条例》。
(三)申请核准程序
1、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
②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③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④《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⑤《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2、办理程序
(一) 经营中俄水路对应口岸和跨省市(地)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船舶,跨市(地)水路旅客运输和渡船运输的船舶。
第一步:船舶经营人向省航务管理机构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步:省航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步:对符合条件的核准航线、制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书面答复;
(二) 经营跨县(市)水路旅客、货物运输和渡船运输的船舶。
第一步:船舶经营人向当地市(地)航务管理机构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步:当地市(地)航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步:对符合条件的核准航线、制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书面答复;
(三) 经营县(市)内水路旅客、货物运输和渡船运输的船舶。
第一步:船舶经营人向当地县(市)航务管理机构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步:县(市)航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第三步:对符合条件的核准航线、制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书面答复。
三、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
(一) 征收依据
1、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文件
(二)征收对象
全省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
按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1.2%征收;定额征收部分每月每载重吨位计收1.60元,旅游船每月每客2.00元,采砂吊每年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