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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和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
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
人的委托书。
  (三)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三)登记的主要程序及时限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
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
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规
说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
复,明理由。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主要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四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