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
(2)有书面合伙协议; |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
(二)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1)全体合伙人签署和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人的委托书; |
(4)合伙协议; |
(5)出资权属证明; |
(6)经营场所证明; |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 |
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 |
人的委托书。 |
(三)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
(7)入伙与退伙; |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9)违约责任。 |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
(三)登记的主要程序及时限 |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 |
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 |
件。 |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规 |
说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 |
复,明理由。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主要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四个阶段。 |
上一篇: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下一篇: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