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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指南


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一)名称变更须是会员、业务范围等发生轻微变化带来名称变化。
(二)名称变更须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 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 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业务范围变更须符合社团宗旨的要求,在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
(四)业务范围变更与社会团体的会员构成、活动资金等综合实力相符合。
(五)业务范围变更不得有经营性质。
(六)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七)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符合《条例》和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条件,选举过程符合民主、公开、公正原则。 
(八)住所变更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有效使用期在一年以上。 
(九)活动资金变更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三、提交材料目录
(一)《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还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意见;名称变更还需提交社团章程;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表》;活动资金变更变更还需填写《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表》;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四、程序、期限
(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二)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四)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