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您所在位置:主页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 设立变更

社会团体筹备登记指南


 

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条件

符合以上所列条件

 

三、提交材料目录

(一)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三)筹备发起人和拟任社团负责人情况表;

(四)社会团体办公住所及活动资金提供证明;

(五)章程草案。

注:以上材料全部需要原件各一份。

 

四、程序、期限

(一)提出筹备社团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三)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10日内颁发)。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