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筹备登记指南
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条件
符合以上所列条件
三、提交材料目录
(一)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三)筹备发起人和拟任社团负责人情况表;
(四)社会团体办公住所及活动资金提供证明;
(五)章程草案。
注:以上材料全部需要原件各一份。
四、程序、期限
(一)提出筹备社团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三)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10日内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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