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 |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二)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1)全体合伙人签署和注销登记申请书; |
(2)全体合伙人签署和清算报告; |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