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二、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提交材料目录
(一)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拟进行清算、注销的公告;
(七)理事会关于注销登记的决议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程序、期限
(一)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三)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