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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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州局企业注册科、以及各市、县、行委工商局企业科。
企业年度检验的受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省局直接登记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向省局企业监督处提出申请;各州(地、市)、县(市、区)工商局、分局登记的企业或省、州(地、市)委托县(市、区)局、分局登记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局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申办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申办手续: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报材料。
办理程序:
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有关材料→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企业交纳年检费→登记机关加盖年检戳记→登记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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