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事指南
审批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申报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材料要真实可靠,并针对《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提供相关证明。
为企业开展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册税务师信息等资质证明材料(将在网上公示)。为企业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一份,不与企业申报材料合订。
办理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网上注册申报→申报材料报市级管理机构初审→初审合格报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省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省认定办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办理认定批复和证书。
办理时限:常年受理,自窗口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