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二)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三)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其在拟设立的公司中所占股本比例,要符合以下规定: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进行投资。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审批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进行投资时,必须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审查批准,color="#000000">并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
(三)资产负债表;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五)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原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向该外商投资企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书》,同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收件机关、用途,并加盖公章。
公司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的公司,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书》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登记的,收取登记费,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公司(或称伞型公司)和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上一篇: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程序
下一篇: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