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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14506
 
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水利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有关单位:
“十一”国庆节即将来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厅电〔2014〕18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十一”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14〕63号)要求,现就加强全省住房城乡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和重点单位,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施工、运营。要狠抓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狠抓落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青建工〔2014〕435号)部署,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对辖区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检查,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二是继续扎实推动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架、工地消防安全、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以及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一系列安全专项整治,深化整治、突出现场、查漏补缺、排查隐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遏制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三是要严格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水平,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升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一是保障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运行。各地要充实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安全防范力量,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认真排查和及时消除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做好节假日期间游客疏导分流,采取适当措施控制高峰时段的游客量,举办大型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加强疏导监控、信息发布和紧急救护。二是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各地要组织对城镇燃气厂站、管网等设施运行安全和用户燃气使用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经营、供应的安全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整顿燃气特别是瓶装燃气市场,打击非法倒运、充装等严重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提高公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是确保城镇供水安全。各地供水企业要对厂区实施封闭管理,加强重点部位巡视和安全保卫以及供水管线、泵站巡检;物业企业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二次供水水箱、泵房的安全防护和值守,落实防护措施;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处理工艺操作程序,增加供水水质检测频率,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四是保障城市桥梁和窨井盖安全。组织开展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建立完善城市桥梁安全监测评估制度,保障城市桥梁处于安全受控状态;指导各类窨井盖管理责任单位排查整改井盖隐患,加强对窨井盖监控和巡查,落实窨井盖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防止行人坠落等伤亡事故发生。 五是保障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安全。各地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设施检查维护,认真排查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针对易发生短时径雨流量突增的地点、下凹式立交桥、涵洞以及易涝点等重点区域,加快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避免暴雨内涝而引发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实施污水处理厂厂区封闭管理,加强设施安全防护;深入开展垃圾处理设施安全检查,防止水体污染、火灾和爆炸等事故;进一步完善道路清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供热安全。
四、加强规划安全管理
一是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域内的安全风险的前期研究和分析,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确保安全。依据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加强防灾专项规划研究,增强城镇综合防灾能力。明确规划道路红线、绿地建设绿线、河道水系控制蓝线、公用设施建设黄线、文物保护紫线等“五线”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二是规范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加强和规范规划条件管理,严格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变更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改的程序和要求,严禁不按法定程序或违反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变更规划条件。严格审查新建项目的规划规划方案,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一律不予审批。三是健全规划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监管体制,执行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上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依法纠正和惩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违法干预和随意修改规划等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实施。对排查出的现有安全隐患,按照职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提出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四是促进规划科学决策。各地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制度和工作规则,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协调和论证,协调经济、土地、城乡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审议和协调当地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等重大事项。
五、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一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危旧房屋组织复查,做好记录并建立台帐。二是加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房屋安全鉴定的质量和效率。三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房屋安全使用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做好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进社区、进万家的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各地在农村危房改造中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具体措施。二是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指导与监督,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进行技术指导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三是要求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七、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道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做好安全事故报告和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有关生产企业要充实一线值班力量,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提高现场带班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确保及时处置和报告。要密切关注网络、新闻媒体及群众举报信息,及时组织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上报并妥善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节日期间值班电话:0971-6145848。
  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主管负责同志要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亲自动员部署,亲自带队下基层检查指导,抓好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抓好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整改,并把相关责任逐级分解到每个单位和相关人员。近期要对本地区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了解实情、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请于 2014年10月25日前 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
  联系人:刘恒建  电话:0971-6146533,6145762(传真)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 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