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明确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要求,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特制定《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抄送: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办,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存档。
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明确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施工项目部及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等;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规定(附件一)和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规定(附件二)要求配备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
省内施工及监理企业本企业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承担养老、医疗等保险义务的人员。省外施工及监理企业本企业人员是指企业在办理进青年度备案时的在册人员。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投标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提出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应将投标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作为重要因素进行评审。
第五条 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派驻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同投标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更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
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3个月以上的;
3、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4、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5、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6、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六条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将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省外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需在办理项目备案时提供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第七条 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应由企业书面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其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投标,并且不能担任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其它人员擅自更换的,6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同一时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后(房屋建筑工程有多个单位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合格的;
3、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在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的;
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及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任职。
第九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完成并验收合格,或按施工合同约定完成80%以上时,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其它管理人员必须完成全部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进行下一个工程的投标。
第十条 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现场监理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行为,并形成书面检查处理记录。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到岗和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对发现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配备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不按规定配备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或不按规定履行对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一:
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类别 |
工程规模 |
管理人员配备
标准(人) |
主要管理岗位配备情况 |
备 注 |
房屋
建
筑
工
程 |
小型
工程 |
地基与基础 |
4 |
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其中试验员可兼任 |
单体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增加2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小区或群体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上的工程,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 |
主体 |
4 |
装饰装修 |
4 |
中型
工程 |
地基与基础 |
7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
试验员、安全员 |
主体 |
7 |
装饰装修 |
6 |
大型
工程 |
地基与基础 |
10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试验员、安全员,其中安全员不少于3人 |
主体 |
10 |
装饰装修 |
8 |
市
政
工
程 |
小型
工程 |
4 |
项目负责人、施工员、技术负责人、质量员、
专职安全员、试验员 |
合同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名 |
中型
工程 |
8 |
项目负责人、施工员、技术负责人、质量员、试验员、安全员2人、 |
大型
工程 |
10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试验员、安全员3人、 |
注: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执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此配备规定为最低要求,对大型复杂工
程,工期较紧、多班组施工作业的工程,在此基础上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附件二:
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类别 |
工程等级 |
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人) |
主要管理岗位配备情况 |
备注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三级 |
地基与基础 |
3 |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单体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增加2万平方米,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增加1人。小区或群体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上的工程,每增加5万平方米,监理工程师增加1人,监理员增加2人 |
主体 |
3 |
装饰装修 |
2 |
二级 |
地基与基础 |
4 |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主体 |
4 |
装饰装修 |
3 |
一级 |
地基与基础 |
6 |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主体 |
6 |
装饰装修 |
5 |
市
政
工
程 |
三级 |
3 |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合同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万元,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增加1人 |
二级 |
4 |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一级 |
5 |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注:工程等级划分按执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此配备规定为最低要求,对大型复杂工程,工期较紧、多班组施工作业的工
程,在此基础上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主要管理人员。此规定中的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配套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应结合施工阶段指派相应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