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应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依法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他发生纳税义务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手续:
纳税人自从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在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和填报《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和要求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有两种情况:(一)纳税人变更生产、经营内容,需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批准的,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等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等);
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 办理停业、复业的手续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纳税人结清税款并交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后,核准纳税人停业。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 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手续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和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制度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开立银行账户;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停业、歇业;
其他有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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