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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