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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手续

 纳税人自从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在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和填报《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