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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收取工本费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要求,省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收取工本费。并经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确定:代开普通发票收取现金工本费每份0.3元。为此,请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由各县(区、市、行委)级国税机关持“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二、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819号)要求,对发票工本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三、认真做好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的宣传解释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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