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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取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0〕4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我省将自2010年11月份起逐步启用新版普通发票。为保证新版普通发票的顺利使用,省局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对新版普通发票印制进行了价格招标,并经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核准,确定了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的单价。现将收取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价格为:

序号 类别 规格 价格
1-1 机打发票
(三联)
210mm×297mm 0.8元/份
1-2 241mm×177.8mm 0.7元/份
1-3 210mm×139.7mm 0.6元/份
1-4 190mm×101.6mm 0.3元/份
2 手写发票
(三联、25份/本)
190mm×105mm 7.7元/本
3 定额发票
(50份/本)
175mm×70mm 9.5元/本
4-1 卷式发票
(200份/卷)
宽度为57mm 6.6元/卷
4-2 宽度为76mm 7.6元/卷
4-3 宽度为82mm 7.8元/卷
5 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七联)
210mm×297mm 2.5元/份
 
    二、对未换版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收取的发票工本费价格不变,继续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取二手车销售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函》(青国税函〔2006〕291号)文件执行。

    三、由各县(区、市、行委)级国税机关持“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四、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819号)要求,对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五、各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收取新版普通票工本费价格标准的公告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