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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企业)办事指南


1、服务对象
纳税人

2、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受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申请材料
企业:1、营业执照;2、土体使用证;3、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4、组织机构代码;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公司章程及财务章程;7、法人印鉴及公司财务印鉴。
个体工商户:1、营业执照;2、房屋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法人印鉴。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6、收费标准
根据青发改函[2006]262号,每套20元
 
7、受理地点
州市、县、行委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8、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0977-822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