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达佤、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学军
青海新闻网讯 《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出台后对市民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会带来哪些影响?为此,记者分别采访了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达佤和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学军。
记者:广播电视立法,在我省来说还是第一次,填补了我省广播电视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空白,《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起草、制定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呢?
达佤:广播电视是党和国家、人民群众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 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现代化舆论工具。近年来,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在省委和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广播电视事业得到 了迅速发展,网络升级改造、新技术开发利用、直播卫星村村通、户户通、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着巨大的 作用。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迅猛发展,广播电视新技术、新业务的广泛应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城市 建筑越来越多、越建越高,影响了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传输、监测效能。另外,随着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广电行政部门与事业机构分设,广播电视设施 保护工作的主体从以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转变到以广播电视播出、发射、传输等设施管理单位为主的管理保护主体。因此,我们本着科学管理、促进发 展、保障安全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根本,结合我省实际,吸取外省经验,将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新技术、新业务的管理内容, 制定出了第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广播电视政府规章。
记者:《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李学军:《办法》分为四章,共二十七条。首先明确了工作职责,鉴于近年来,破坏、盗窃、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 案件增多,迫切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执法力度,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我省实施的“村村通、户户通”工程使得乡村有线电视网络等 保护和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仅仅依靠基层广播电视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也需要得到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另外,随着深化改革工作的推进,现在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主体是以广播电视播出、发射、传输等设施管理单位为主的,因此,《办法》对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广播电视设施管 理单位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也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针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偷盗缆线和私自截取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等现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细化了禁止性的规定。比如,禁止在电视、 调频发射天线周围200米范围内进行其高度超过天线发射部分的建筑施工;禁止截断、损毁广播电视传输设施,非法解密、盗用、插播广播电视信号;禁止移动、 损坏、盗窃、侵占、拆除天线、馈线、塔桅(杆)、传输线路、地网及其附属设备等。
《办法》规定将广播电视设施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广播电视设施具体设置、 布局等资料提供给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调整城乡规划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的,应当征求广播 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增强了《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明确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根据《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按照“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三个行政处罚阶次划分要求,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原则性行政处罚规定作了细化,细分了行政处罚额度,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需要强调的是,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不仅仅是政府与广电部门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也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 为。如果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损坏、私分、截留、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危害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安全,您都可以向当地 公安机关或者广电部门进行举报,维护您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合法权利。
记者: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各行业的配合与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沟通与协调?
达佤: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和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个环节。早在2002 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广电部门要和建设部门 积极协调,共同做好城市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建设工作,要求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所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大大提高了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和设施保 护工作的组织程度,同时也是要求各部门、各行业按《办法》有关条款,加强沟通和联系,顾全大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