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出台七项工作制度扎实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工作
近日,海西州制定出台《海西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党组织书记抓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专项述职制度》、《海西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联合督查督办制度》等七项制度,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确保率先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目标全面实现。
《海西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规定,全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荣誉称号包括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推荐与集中审核相结合的办法,推荐人选全面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妇女代表和党外人士代表应有一定数量比例,县处级以上干部不得超过总数的30%。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分为州、市(县、行委)、乡(镇)三级,州委、州政府每3年集中表彰一次,市(县、行委)和乡镇每年集中表彰一次。
《海西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地区先进单位考核命名办法》规定,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达标考核命名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公示命名的程序,实行州考核县(市、行委),命名挂牌乡镇(街道);县(市、行委)考核乡镇(街道),命名挂牌村、社区、寺院;州和县(市、行委)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省驻州、县(市、行委)单位分别由州、县(市、行委)创建办负责考核,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挂牌。县(市、行委)所管辖的创建单位达标率累计达到80%以上的,由州委、州政府授予该县(市、行委)先进区称号。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海西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年度专项考核制度》规定,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年度考核工作由州目标考核办统一组织,州创建办具体负责实施。按照听取汇报、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动态评定、综合评价等程序对创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创建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创建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并评定优秀等次地区和单位实施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全州年度领导班子单项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干部考核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地区和单位要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党组织书记抓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专项述职制度》规定,各级党组织书记述职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当年述职安排在年末或次年年初。专项述职一般采取会议述职方式,自下而上、层层依次进行,并按照述前准备、会议述职、述职评议、述后整改、跟踪督查程序,分别围绕规定述职内容进行。同时,结合各自实际,建立连述机制、联评机制和联考机制,努力形成党组织书记狠抓创建工作的良好格局。
《海西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领导干部蹲点调研制度》规定,各级党政和各部门及驻州军(警)部队领导班子成员除开展经常性调研外,每年利用一个星期时间,有重点地选择1—2个突出问题深入基层蹲点,蹲点调研地点可与工作联系点相结合。在蹲点调研工作中,实行“一案一记一台账一报告”管理办法(“一案”即调研预案,“一记”即调研手记,“一台账”即调研台账,“一报告”即调研报告),确保领导干部蹲点调研不走过场,真见成效。
《海西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联合督查督办制度》规定,通过与相关监督、督查部门的紧密配合,按照督查立项、拟定方案、督查调研、跟踪检查、总结通报等程序,不断加大对创建工作的督查落实力度,形成纵向联点、横向联系、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合督查督办机制。督查督办以省、州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促落实的重大事项,省、州重要会议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省、州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为主要内容。健全追责机制,对调研督查组和承办地区、部门单位责任不清、措施不力、行动迟缓而影响落实效果的,州创建办及时下达《限期整改督查通知书》,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海西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责任约谈制度》规定,约谈以个别谈话或集中谈话的方式主要对创建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督查调研中发展问题较多的地区或部门单位 “一把手”、分管创建工作领导或创建办专职领导,以及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业务组组长、副组长或成员,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存在问题和采取的工作措施。约谈前,州创建办对被约谈地区或部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包括被约谈人姓名及约谈时间、地点、事项等内容);约谈时,州创建办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好详细的约谈内容。约谈结束时,被约谈人对约谈内容签字确认;约谈后,被约谈地区或部门单位根据约谈情况,于约谈结束后5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州创建办。被约谈2次以上的地区或部门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当年创建工作考核评优资格和公务员考核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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