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出台
青海新闻网讯 我省不断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基础,近日出台《青海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明确村级运转经费保障原则、收入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办法》,按照村级积累、政府补助、保障基本、确保运转、民主理财、强化监督的原则,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依靠发展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壮大村集体实力、增加村级收入来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主要保障村级组织实施村级管理需要,各级政府不得大包大揽,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的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实行村级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办法》明确,村级运转经费主要指村级集体收入和各级政府用于村级组织运转的财政补助资金。村级集体收入主要包括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拍卖、租赁等处置收入,农民合作社集体部分分红收入,集体沟、壕、路、荒等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等;财政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的补助资金,主要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保障。保障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大村4万元、小村3.5万元两个类别设定。各级政府可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细化村级类别,完善村级运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村“两委”班子运转支出、村公共服务支出等。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两委”班子运转支出。村集体收入主要用于村公共服务支出。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要把村级组织运转财政补助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强监管,规范使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按照“村账乡(镇)管、分村建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村内的全部收入纳入村账乡(镇)管核算范围,经费支出实行报账制,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