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您所在位置:主页 > 工作动态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未来三年我省将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联合下发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发〔2015〕33号),要求各地统 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该文件明确了目标任务。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全省今后一个时期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任务,通过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专项扩面活动,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

  文件要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都应依法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固定管理人员、自有人员及其他务工人员)实名制 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项 目(包括交通、水利、铁路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0%确定,缴费费率 按1%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 机构,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监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供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对不能提供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 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 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名报备制度,对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及时送往医疗机构就医并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建筑业参保工作,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事时间,在工伤保险登记、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变更、核定工伤人员待遇等 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拔付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据了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将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 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通过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活动、举办推进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的专题培训班、组织实施参 保扩面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督导等工作,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