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保修期内,开发商不履行保修责任怎么办?保修期内,开发商注销、歇业、解散、破产了怎么办?日前,新出台的《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商品房保修金,作为新建商品房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此前,我省未对商品房保修金作出过要求。
新买的房子,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责任,确实会让业主很痛心。为保证购房者的利益,《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对商品房保修金作出要求,业主今后不必交冤枉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商品房保修金,作为新建商品房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商品房保修金将按照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并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内。未交纳新建商品房保修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保修责任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保修金存储期限为5年。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期满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其单位不存在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在房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无异议的,其原交存的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作为该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